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今年提交了“建议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提案。提案聚焦养老和保险方面,包括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高起点高标准开展长期护理险试点。
郭广昌指出,当前,由于医养结合机构和床位设置的不足,导致大量病患老人占有医院床位,但由于支付政策的限制而频繁办理进出医院手续;更有大量迫切需要医疗护理的老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照护。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医疗机构包括护理院(站)、康复医院、疗养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等。但在鼓励这些机构的设置、推动“医养结合”服务业发展的当下,依然还存在不少体制机制上的障碍。
首先,这些机构的设置都必须纳入政府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及床位配置计划,政府制定规划和计划有一定周期,但跟不上社会对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的增长,也无法满足社会举办相关机构的迫切愿望;
其次,当前医疗机构的设置流程复杂、审批环节多,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医养结合机构和床位缺口巨大的窘迫现状。同时,针对当前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由于相关标准都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实施,通常先前设置的养老机构一般都难以通过内设诊所的审批;
另外,政府也鼓励养老机构就近和周边医疗机构对接,实现医养结合或纳入医联体合作机制,但由于缺乏具体政策措施,存在较大实施难度。
综上情况,郭广昌建议对这些具有养老功能的机构应区别其他医疗机构实施管理,包括机构设置、审批条件、服务等,建议建立较为宽松的医疗机构床位规划,鼓励社会举办养老性质医疗机构。其具体建议如下:
1、鉴于目前医养需求迫切的前提下,放开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规划管理和床位管理,只要根据设置标准审批的一律准予建设。或者对该类具有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单独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有针对性的设置标准和服务标准;
2、简化上述医疗机构设置程序,建议将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程序和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程序合并,社会资本在设置“医养结合”医疗机构时,预先备案相关申请材料后即可实施建设,建设后一次性由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发“执业许可证”;
3、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医养机构就近和城市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允许实现医疗服务项目的联动及合作,并建立合理的结算机制,合理补偿;城市大医院针对合作的医养或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4、在上述协作的基础上,建议给予社会力量办的医养机构可以优化或减少相关科室的设置,包括“安宁疗护”等科室,以缓解和避免“邻避效应”,加快城市社区内嵌式医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针对有协作的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时,也能与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区别对待,适当放宽面积、以及除基本设备以外等其他设备配置的要求。
在养老方面,郭广昌的另一份提案还涉及高起点高标准开展长期护理险试点,建议长期护理险试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机构定点标准,并参照相关地区试点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鼓励设置商业性的长期照护险给予补充。具体如下:
(一)建议加速完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的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和评估流程,达到评估标准统一。通过老人需求评估标准统一,长期护理险结算标准统一,为跨区域的长期护理险支付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修正完善政府运营补贴设置问题,建议打破各区域政府补贴给机构,各区域补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逐步考虑改变补贴给机构的方式为补贴给老人,通过由老人自主选择,为跨区域的长期护理险支付创造条件。
(三)跨区域长期护理险结算,还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资源整合,尤其在当前,城区养老照护机构相对缺失,周边区域相对空间较大的情况下,跨区域结算有望打通区域结算壁垒,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保障服务落实。
(四)针对能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予以重点关注,这类机构目前是未来承担机构照护的主体,建议明确针对这类机构制定相关的长期护理险定点政策,以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五)针对居家护理需求,建议出台政策鼓励区别于当前大量家政服务公司的、独立高端的、能提供照护服务人力资源的第三方机构的设置和发展,这类机构自身不需提供照护场地,但通常具有培训和管理照护服务人力的资质和职能,一方面能为长期护理险的支付提供结算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也能大量满足居家照护的需要;
(六)建议可探索将长期护理险委托商业健康险公司经营,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商业公司实施支付,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商业的长期护理险种,作为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险存在的部分缺口进行补偿。
(七)建议在长期护理险试点,照护人才专业性和社会价值不断提升的同时,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加大和规范养老护理及其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上海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相关政策
发展目标
为实现对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支持,推动规模在15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普遍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并且,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扩大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计划覆盖面,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人支付能力。
——《上海市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
机构类型
养老机构根据住养老人规模和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包括护理院、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四种类型。
——上海市卫计委《本市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工作指南》
执业定位
1、护理院:为住养老人中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护理院的患者应该符合本市《护理院出入院标准》的要求,与养老机构内养老床位形成梯度衔接。
2、门诊部:为养老机构的住养老人提供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诊疗服务、药事服务和护理服务。
3、医务室:为住养老人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
4、护理站:为住养老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可通过签约形式与护理站建立协同服务关系,委托其开展符合执业定位的护理服务。
奖补标准
养老机构新设内设医疗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投入正常使用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政策
上海市政府制定发布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于2017年1月起,在徐汇、普陀、金山三个区先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在加快培育护理需求评估队伍和护理服务队伍的基础上,择机再扩大到全市。
定点机构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还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长护险需求评估的初次评估流程
(一)申请
符合长护险规定条件的老人可通过居住地就近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受理渠道(以下简称“受理渠道”)提出需求评估申请,定点评估机构收到申请信息后进行评估。
(二)评估
1.对符合条件的老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调查、录入评估调查记录、集体评审、出具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
2.上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B类评估员不少于1名,A类评估员应当具有医疗、护理、康复等相关资质。
3.定点评估机构应组织3人及以上小组对评估计分软件初步确定的评估等级进行集体评审,出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反馈至区医保中心。
4.区医保中心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2),并通过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评估等级及相对应的长护险待遇。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服务内容清单
——《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